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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与网络舆情之回应研究
时间:2018-03-06  作者:徐健康  新闻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一、刑罚个别化的产生及发展

  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西方社会经济转型,以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等人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所强调的报应型的刑罚主张[1]在日益增长的财产和暴力犯罪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在对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刑事近代学派以刑罚适用的目的在于个别预防即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为出发点,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主张。龙勃罗棱的《犯罪人论》和菲利的《可罚性理论及自由意志之否定》,论证了社会防卫的需要和方案,从而为刑罚个别化的提出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于1882年提出的“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2],这一口号概括了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理论主张,成为了刑罚个别化理论的高度概括性用语。

  二十世纪末期,开始兴起了一体论即“刑罚理由强调功利主义加上刑罚适用强调报应主义的折中理论”[3],并逐渐发展成为刑罚思想发展的主流。一体论主张报应与功利相结合,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对犯罪行为人不利时,刑罚的适用要考虑到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限制,不能片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突破报应的限度对罪犯施以重刑;当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对罪犯有利时,适用刑罚依然要考虑正义的要求,使犯罪行为承受其应有的刑罚,不能盲目追求轻刑化而导致社会正义的损害。一体论实现了刑罚轻缓化思想的理性回归,并逐渐形成了刑罚轻缓化的国际大趋势。

  在我国,虽然法律未对刑罚个别化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分法条中,仍然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如《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的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关于缓刑的规定: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道宣告缓刑。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在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并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裁量,而非机械的一概套用同一刑罚手段。《刑法修正案八》显示了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已作为量刑因素进入刑罚体系,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思想[4]。

  二、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视野下网络舆情风险点分析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界定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网络空间的映射。是社会舆情的直接反应,形成迅速,对社会影响大,表达快捷,信息多元,方式互动,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涉检网络舆情是指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检察机关的事件、行为和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或已经对检察工作或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的汇总[5]。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1.事件的突发性。网络的及时性、高效性和交互性使得舆情事件在短时间内爆发提供了可能。涉检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也常常是因某网站的一个博客、某论坛的一个帖子、一则新闻、一条微博引发网友的强烈关注,继而上升成为媒体的头版头条,其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

  2.主体的隐匿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往往摆脱现实社会中的身份以及社会关系给自己设定特定的角色,畅所欲言,自由地表达自身诉求。然而,也因为其言论、行为在网络中不受约束,所以也容易造成责任意识淡薄。缺乏理性思考,对某种现象容易产生偏激化情绪。这种情绪的蔓延又逐渐扩大为普遍性的共识与共鸣,终究导致了舆情朝着非理性方向不断发展。

  3.传播的快速性。网民通过不同渠道在网上将身边的一些话题放在网上予以讨论。相互发表意见,相互评论,呼唤声援,因此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力量,迅速产生倒灌传统媒体,从而引发社会关注。涉检网络舆情的“羊群效应”更加显著。传播速度更是惊人,一旦形成第一波负面的舆论声浪,就容易出现一种投石水波效应,不断向外扩散,在这种趋势之下,小问题会演变为大问题,小矛盾也会演变为大矛盾。

  (三)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视野下网络舆情风险点分析

  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方式和新理念,受到了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同时,社会民众也对刑罚个别化现象给予了极大热情,并对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开展了激烈的讨论,有赞同的,有反对的,更不乏批评和责难之声。虽然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而导致的重大涉检网络舆情事件,但是本着预防的原则,笔者针对目前对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风险点进行初步分析。

  1.刑罚个别化与“花钱买刑”。当前,社会民众对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抨击最为猛烈的是,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就是“花钱买刑”、死刑案件等同于“花钱买命”。有观点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富人可以通过充分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获得法律上的轻判,以至免于一死。相反,穷人由于没钱不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与被害人达不成和解协议,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刑罚,把牢底坐穿,甚至性命难保。有网民担心,刑罚个别化就是为富人设计的制度。一旦民众认为“花钱买刑”的拜金主义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原则,那么在汹涌的网络舆情下,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极易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2.刑罚个别化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对“花钱买刑”的批评和诘难外。另有观点认为“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的适用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观念”[6]。具体的来说,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刑罚个别化的适用,会导致相似的案情,出现不同的刑罚适用结果,特别是当较轻的刑罚适用结果出现在拥有较高社会地位或占有较多社会资源的公众人物身上时,民众往往想到的不是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地猜测案件背后存在权、钱交易,进而捕风捉影地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正性产生质疑,引发重大涉检网络舆情事件。

  3.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近年来,随着网络上数以亿计的网民所关注的社会事件越来越多元化,网民对社会事件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受到广泛关注的刑事大案要案中,往往案件还处在审查起诉环节,网民便依据朴素的善恶意识和正义观念对案件作出了评判,如若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适用刑罚个别化,依据标志着再犯可能性的人身危险性对案件进行处理,往往得到的结果与网民的评判相悖,此时,合乎情理的“法内容情”便极有可能被网民认为是枉法的“法外施恩”,继而引发公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的怀疑,诱发严重的网络舆情事件[7]。

  三、检察环节刑罚个别化的网络舆情应对策略

  检察机关在适用刑罚个别化时,虽然能通过严格执法办案、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等途径提升执法公信力,从根源上减少网络舆情事件的产生,但是在解决“堵”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对“疏”的问题有所思考,即在适用刑罚个别化时产生网络舆情事件时检察机关应如何应对。

  (一)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网络舆情危机阶梯预案

  “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详细而周密的预案,保证了在危机发生时有条不紊,获得最大程度的主动权。检察机关要按照涉检网络舆情性质、涉及范围、影响程度将其进行分级,每一等级都由不同级别、不同范围的力量参与到危机对应中,根据危机的等级,调动与之对应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危机化解,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8],及时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作出快速反应,及早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同时,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快速建立起与相关职能部门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积极采用舆论引导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二)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舆情危机”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日益多元化的今天,网络舆情控制与反控制已经逐渐演化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检察机关必须站稳方向,认识公众舆论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其作用机制,正视公众舆论的负功能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对网络舆情要敢于担当,快速反应,及时介入,有效减少舆情的负面影响,努力把握网络空间和公共舆论的主导权,从而更好地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客观反映事实,真诚应对民众。

  1.正确面对网民诉求,不回避矛盾和问题。检察机关应对舆论既要敞开胸怀、包容接纳,同时也要理智甄别、以理服人。针对公众对适用刑罚个别化产生的误解,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心平气和地做出释疑。如果不闻不问或充耳不闻,只会坐失良机,加深彼此隔阂。因此,危机一旦爆发,检察机关要明确告知网民和媒体自己的观点、事实的真相和处理的立场,而不能对网民和媒体躲躲闪闪。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厌恶。更不能企图制造假象,一错再错。对于网民的质疑或者诉求,应该坚持全面、平衡、客观的立场,不带任何主观倾向,不掺杂任何意见或偏见,避免道听途说,偏听偏信[9]。与此同时,要认真查找自身原因,公开坦承失误和不足,并迅速启动问责程序,对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如何处理,给公众一个可靠合理的说法。

  2.与网媒理性对话,平和处理舆情危机。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舆情,检察机关应沉着冷静,理性面对,处变不惊,要学会对网络和媒体发言。在回答问题时要简明扼要,不拖泥带水;对各种怀疑议论,不要妄加推测或猜想,更不要陷入无谓的争辩之中;对待各种负面新闻,不要刻意去掩饰,不要肆意攻击对手,不要随意对传言加以反击;遇到挑衅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无可奉告”;对事实不清、拿捏不稳的问题,不能模棱两可、敷衍塞责。对网络和媒体发言要实事求是,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以情,言之有彩”,通过与网络和媒体进行冷静、理智的对话,打造检察机关受尊重、负责任的良好公众形象。

   

  参考文献:

   

  1.    焦武峰,李勇:《检察权视野下的刑罚个别化方法》,《枣庄学院学报》2009年第12期。

  2.    曲新久:《刑法的逻辑和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刘海燕:《网络舆情对基层检查机关职能的影响及应对》,《法苑》2011年第8期。

  4.    杨琳,赵明一:《浅论刑罚个别化》,《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

  5.    杨东亮:《刑罚个别化的正当程序载体:判决前调查报告》,《证据科学》2013年第3期。

  6.    郭念念,樊梦成:《司法量刑均衡理论及其实践探索》,《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7.    艾建国,张兴海,赵群:《论检察机关贯彻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路径》,《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期。

  8.    戎百全:《不起诉裁量权的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期。

  9.    翁芳洁:《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以某基层检察院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

  10.  利莉:《刑罚个别化视野下的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11.  唐蓉:《论量刑原则—以人格刑法理论为视角》,《青年科学》2014年第3期。

  12.  张璇:《论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13.  王彦波:《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困境与出路》,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14.  龚健:《浅析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涵》,《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15.  孙锴:《执法办案舆情风险的应对》,《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5期。

  16.  张扬:《浅论涉检网络舆情的前因与应对》,《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7期。

  17.  王海东:《新媒体环境下基层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处置与应对》,《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专刊》。

  18.  胡铭、刘斌:《从公案看涉检舆情应对机制》,《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19.  郭小亮:《善待刑事和解—以对刑事和解的诘问为切入》,《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

  20.  王永泉、裴悦杰:《问题与出路:刑罚个别化的立法规制》,《中国科技博览》2012年第28期。

  21.  吴新华、乔旭:《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与引导处置——对66件涉检网络舆情案例的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8期。

  

 

  


 

  

[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2] 曲新久:《刑法的逻辑和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3] 艾建国、张兴海、赵群:《论检察机关贯彻刑罚个别化的基本途径》,《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期。

  

[4] 艾建国、张兴海、赵群:《论检察机关贯彻刑罚个别化的基本途径》,《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期。

  

[5] 刘海燕:《网络舆情对基层检查机关职能的影响及应对》,《法苑》2011年第8期。

  

[6] 杨琳、赵明一:《浅论刑罚个别化》,《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

  

[7] 孙锴:《执法办案舆情风险的应对》,《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5期。

  

[8] 张扬:《浅论涉检网络舆情的前因与应对》,《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7期。

  

[9] 王海东:《新媒体环境下基层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处置与应对》,《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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