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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时间:2018-09-07  作者:马鸿斌 孙伟 赵伟  新闻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网民人均周上网时长达25.6小时。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络新媒体用户规模为5.55亿,较2014年增加3572万。借助网络媒体表达迅捷、多元、互动的特点,网民以朴素的正义、对真相的渴求对每一个涉检新闻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一个看似普通的涉检信息经过网络发酵,都可能随时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危机。在“大众麦克风”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

  (一)舆情的概念及其产生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最早提出“公益”的概念,称:“惟有公意才能按照国际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1]从某种意义上说,舆情代表的是“民意”,是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的情感倾向表达。舆情的产生需具备相应的条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舆情产生、形成和酝酿的基地。信息社会里,只需要一个小事件就能成为引发热议的巨大能量。民众尤其是部分网民,易受误导与煽动,他们将现实生活中的焦虑与不满,转化成语言上与权力的对立,使相关政府、司法部门备感舆论压力。舆情的产生一是源于群众自发,人们将各自分散的意见相互传播、相互影响,持相同观点的人越聚越多,遂凝聚成社会舆论。二是源于有目的的引导,这种情况人工痕迹很重,如某个网络大V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主张,引发大众广泛共鸣,这种个人意见便很容易转化成为公众舆论。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就检察机关的事件、行为、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或者已经对检察工作或者检察机关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2]很多人面对网络舆情就谈虎色变,其实网络舆情或者说涉检网络舆情是个中性词,涉检网络舆情也有正反两个方面,只不过我们平时关注的涉检网络舆情以负面为主,原因就在于网络的隐蔽性以及网络民意传播的不可控性。从对象上来说,涉检网络舆情有司法办案、检务公开、案件质量等,但涉及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更容易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例如南昌市检察官名下拥有300多套房被网友成为“房爷”,内蒙古女检察长百万豪车事件等等。如果检察机关对于涉检网络舆情缺乏引导与处置,就有可能“好事也变成坏事”,甚至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给检察机关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手机网民数量急剧增加,检察机关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这也考验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以及与虚拟网民打交道的能力。

  涉检网络舆情作为网络舆情的一种,具备网络舆情的所有特征,但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来说,涉检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特定性。重点针对的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事件,尤其是负面事件。2.高度关注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相对于一般国家机关,地位更为特殊,关注度本就比较高,如果有涉检网络舆情,爆发更为突然,传播也更为迅速。3.内容失真性。事实证明,历次涉检网络舆情的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是无中生有,或是与事实严重不符。4.影响恶劣。涉检网络舆情的集中爆发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入风口浪尖,给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涉检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的辩证关系

  涉检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可以促进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用不好,会使检察机关陷入被动,给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总体来说,涉检舆情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对检察工作是利大于弊,但现阶段,其对检察工作的消极作用更为突出。

  (一)涉检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的积极作用

  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事物,但两者之间存在良性互动的可能性。首先法律与舆论、法律原则与舆论导向并不必然是矛盾的,两者存在良性互动的空间,而且在绝大部分时候,两者面向是大体一致的。其次,只要不是对个案过分的关注,且能切实尊重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舆论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倒逼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办案,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法治进步。最后,关于舆情介入的时间,如果在司法裁判之后,舆论适时介入,可放大司法裁判的影响力。对于法治宣传、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都大有裨益。特殊情况下,可促使影响性诉讼的出现,对立法、司法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改进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真相的查明。检察官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和局限性。舆论介入之后,凭借其强大的信息搜集能力和迅速的传播手段,有利于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发现,对于检察官对客观事件的认识深度,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监督检察工作,减少司法腐败。司法活动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外界因素的干预,这其中不仅包括社会舆论,还有领导的过问、亲友的求情等。加之现阶段我国司法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善,很容易引发“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公问题。而舆情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层次更为全面,其监督效能具有遏制司法腐败的天然优势,有助于公正司法。

  3.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现阶段,社会上有一种导向认为打官司不如上访,上访不如闹访。究其原因,还是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司法裁判缺乏信任,本质是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借助舆论宣传、引导的特性,可有效克服司法活动仅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才产生影响的囧境,放大司法活动的影响范围,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支持和信赖,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司法公信力。

  (二)涉检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可能造成的冲击与干扰

  检察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舆情导向背后却掺杂着各类企图,其中不乏非法利益的驱动。另外,两者是非准则也有区别。舆情参与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事件信息的掌握程度和个人的理解能力。而检察官判断的标准则是法律规定,依据的是法律所认可的、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由于二者内涵有别,有些司法决定不可能令公众满意,可能引起舆情导向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1.可能裹挟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独立、公正是司法活动最重要的属性,检察官要保持司法独立与公主,既要摒弃私心杂念,更要免受社会舆论、媒体关注、主流意见等的不利影响。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某个案件一经曝光,主流媒体纷纷跟进,网络大v及时发声,各种留言、跟帖呈几何倍增长,社会大众依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案件发表评论并迅速传播,极易汇聚起所谓的主流意见,形成一边倒的舆情导向。常常是某个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舆论已经判其有罪了。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不得不顾忌舆论的倾向,试图找寻所谓的法律与舆论的平衡点。特别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与舆论主流意见“矛盾”时,检察官坚持依法办案更是压力倍增,在作出决定时往往会照顾舆情导向。

  2.不利于案件依法依规办理。在法律规定之外,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都有自己的案件办理流程,比如办理顺序,办理步骤等。由于这种办理程序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形成,对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证案件质量都大有裨益。但如果某个案件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时往往慎之又慎,在正常办理流程之外还要制作应急预案、预计办理期限,要找领导汇报,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要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与解释等等。细观整个案件办理,可谓条分缕析,面面俱到,但其实质无疑还是打破了正常办案程序,属“特事特办”,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3.可能迟滞办案效率。除特殊情况外,大凡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办理期限都较长。这其中自有案件复杂、定性困难等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舆情导向的压力。仅以审查起诉为例,大部分案件在一个月内都可审结,但“明星”案件则往往要拖好几个月,甚至很多案件历经两次退查之后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不仅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不符合刑事诉讼效率精神,不利于案件在各诉讼阶段间的正常流转。

  4.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实践中有一种误区,认为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办理质量就高,其理由是社会舆论的压力会倒逼检察机关认真办理案件。但现实情况往往是,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其最终的处理结果未必经得住时间和历史的考验。原因有二:第一,如上所述,舆情导向已事先对案件作出“审判”,由于舆论的压力,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或多或少要顾及这种导向,其本身就是对依法办案的践踏。第二,舆情导向会破坏正常的司法生态。运行有序的司法规则可能由于舆情的介入而错位运行,可能会导致诸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协调案件;明明不符合批捕、审查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被告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此,舆情导向与依法办案如果人为强制联系在一起,不仅不能产生一厢情愿的促进关系,反而极易影响案件质量,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现象。[3]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但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厘清网络舆情的性质,准确把握涉检网络舆情的传播规律,主动澄清事实,掌握话语权、主动权,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正面的引导与疏通。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原则

  涉检网络舆情各种各样,千奇百态,对待涉检网络舆情既不能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更不能拔苗助长,自乱阵脚,应遵循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原则:

  1.良性互动原则。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的天然属性就是报道,司法案件由于其突发性、影响大、公众关注等特性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应该说,舆情对案件的关注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体现,是正常且完全必要的。但如之前所述,舆情导向与司法活动毕竟是两种不同质的事物,两者之间要实现良性互动,首先应该把握好舆情关注的度,切不可过界越线,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开展。

  2.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司法活动还是社会舆论都须依法、依规,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就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而言,应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职权。就舆情导向而言,报道、采访、发言、评论和传播,首先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不捏造、夸大事实,不造谣、不传谣,不传播无事实依据的信息,不侵犯相关人员的信息、隐私,不给检察机关抹黑。

  3.开放包容原则。面对负面舆情的压力,应摒弃传统的“瞒、堵、删、默”的做法,重构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媒体对话的机制,通过开诚布公的对话获取共识。只有通过对话,使不同的意见和建议都得到充分、平等的表达,才能使事实的真相被公众所了解,才可能使公众形成理性的认识。

  (二)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具体措施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运行代表着国家的权威。舆情导向不应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结果的终局性。如果任由舆情肆意诋毁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极大损害,司法公信也将荡然无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应高度重视舆情导向,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方法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使舆情导向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为培树司法公信和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贡献力量。因此,健全相关制度,建立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的良性互动机制势在必行。

  1.争取支持,抢占网络话语权。实践证明,历次网络舆情背后都有一些不明真相的网络大V甚至敌对势力的支持,传播规律告诉我们,就某一事件,第一次发声的网民,其观点往往会成为大众的观点,经网民点赞、传播,其支持度会呈几何数增长。具体到涉检网络舆情,网络上成千上万的涉检网络信息,其观点未必合乎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而波涛汹涌的民意可能只是一两个人的观点加上成千上万个“点赞”。因此,应对涉检网络舆情,首先就是第一时间发声,回应群众关切,并联合相关媒体澄清事实真相,积极抢占网络话语权,主动遏制不实网络舆情的传播与扩散。

  2.加强监测,拓宽舆情收集的渠道。网络舆情监测与收集是做好应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第一时间收集舆情信息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研判。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要培养专业的舆情收集、应对人员,专门收集涉检舆情,并提出初步的应对方案。二是定期监测与动态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满足了日常的舆情监测需要,不定时监测对于突发的网络舆情可以很好地进行应对。第三,整体监测与部门监测相结合。在整体监测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尤其是业务部门对涉及自身业务的舆情也要开展监测,对发现的舆情要及时上报,对涉及的相关信息也要及时整理汇报,保证检察机关快速做出反应。

  3.提升与网民打交道的能力。在纷繁复杂的网路环境下,稍有不慎,不恰当的言论就会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引发新的涉检网络舆情。因此,在舆情通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检察机关在通报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是什么就通报什么,事实有多少就通报多少,不能避重就轻,不能挂一漏万,不通报舆情没有涉及的内容,以免引发新的矛盾。第二,多通报事实,少通报原因。要就事论事,准确把握网民的关注点,把网民关注的事情通报明白,将事情的脉络梳理清楚,满足网民的知情权。至于造成舆情的主观原因,由于主观原因具有多变性,加之网民对政府机关有较高的期待,因此通报中关于主观原因应尽少提及,以免造成网民的不理解,造成新的网络舆情。

  4.严惩“网络肇事者”。首先要加强主流媒体的建设,加强价值观的导引,并在政策、技术、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帮扶,通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形成一批具有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媒体从业人员,通过他们规范的职业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正确评价司法。其次要建立健全专业、独立的舆情管理机构,对舆情导向进行必要的外部约束,以规范舆情导向的随意性、突发性特征,确保舆情导向对司法公信力正面影响的最大化。最后还要对舆情传播者进行约束和引导,对恶意炒作案件信息,泄露案件当事人、承办人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障公民平和、有序参与。应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满足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司法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开放性、参与效果的显著性。还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提高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积极进行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的养成教育,培育理性的公共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具体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让公共舆论回归理性,使司法恢复其应有功能,从而实现司法公信的重建。[4]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何家弘主编:《法学家茶座(第41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

  3、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与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 张进红:《涉检网络舆情应对与处置问题研究》,《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3]张晓莉:《网络舆情的发展概况及其引导艺术》,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4] 卢瑾:《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构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6月,第27页。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网民人均周上网时长达25.6小时。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络新媒体用户规模为5.55亿,较2014年增加3572万。借助网络媒体表达迅捷、多元、互动的特点,网民以朴素的正义、对真相的渴求对每一个涉检新闻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一个看似普通的涉检信息经过网络发酵,都可能随时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危机。在“大众麦克风”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

  (一)舆情的概念及其产生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最早提出“公益”的概念,称:“惟有公意才能按照国际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1]从某种意义上说,舆情代表的是“民意”,是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的情感倾向表达。舆情的产生需具备相应的条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舆情产生、形成和酝酿的基地。信息社会里,只需要一个小事件就能成为引发热议的巨大能量。民众尤其是部分网民,易受误导与煽动,他们将现实生活中的焦虑与不满,转化成语言上与权力的对立,使相关政府、司法部门备感舆论压力。舆情的产生一是源于群众自发,人们将各自分散的意见相互传播、相互影响,持相同观点的人越聚越多,遂凝聚成社会舆论。二是源于有目的的引导,这种情况人工痕迹很重,如某个网络大V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主张,引发大众广泛共鸣,这种个人意见便很容易转化成为公众舆论。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就检察机关的事件、行为、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或者已经对检察工作或者检察机关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2]很多人面对网络舆情就谈虎色变,其实网络舆情或者说涉检网络舆情是个中性词,涉检网络舆情也有正反两个方面,只不过我们平时关注的涉检网络舆情以负面为主,原因就在于网络的隐蔽性以及网络民意传播的不可控性。从对象上来说,涉检网络舆情有司法办案、检务公开、案件质量等,但涉及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更容易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例如南昌市检察官名下拥有300多套房被网友成为“房爷”,内蒙古女检察长百万豪车事件等等。如果检察机关对于涉检网络舆情缺乏引导与处置,就有可能“好事也变成坏事”,甚至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给检察机关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手机网民数量急剧增加,检察机关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这也考验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以及与虚拟网民打交道的能力。

  涉检网络舆情作为网络舆情的一种,具备网络舆情的所有特征,但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来说,涉检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特定性。重点针对的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事件,尤其是负面事件。2.高度关注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相对于一般国家机关,地位更为特殊,关注度本就比较高,如果有涉检网络舆情,爆发更为突然,传播也更为迅速。3.内容失真性。事实证明,历次涉检网络舆情的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是无中生有,或是与事实严重不符。4.影响恶劣。涉检网络舆情的集中爆发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入风口浪尖,给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涉检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的辩证关系

  涉检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可以促进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用不好,会使检察机关陷入被动,给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总体来说,涉检舆情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对检察工作是利大于弊,但现阶段,其对检察工作的消极作用更为突出。

  (一)涉检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的积极作用

  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事物,但两者之间存在良性互动的可能性。首先法律与舆论、法律原则与舆论导向并不必然是矛盾的,两者存在良性互动的空间,而且在绝大部分时候,两者面向是大体一致的。其次,只要不是对个案过分的关注,且能切实尊重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舆论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倒逼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办案,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法治进步。最后,关于舆情介入的时间,如果在司法裁判之后,舆论适时介入,可放大司法裁判的影响力。对于法治宣传、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都大有裨益。特殊情况下,可促使影响性诉讼的出现,对立法、司法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改进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真相的查明。检察官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和局限性。舆论介入之后,凭借其强大的信息搜集能力和迅速的传播手段,有利于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发现,对于检察官对客观事件的认识深度,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监督检察工作,减少司法腐败。司法活动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外界因素的干预,这其中不仅包括社会舆论,还有领导的过问、亲友的求情等。加之现阶段我国司法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善,很容易引发“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公问题。而舆情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层次更为全面,其监督效能具有遏制司法腐败的天然优势,有助于公正司法。

  3.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现阶段,社会上有一种导向认为打官司不如上访,上访不如闹访。究其原因,还是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司法裁判缺乏信任,本质是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借助舆论宣传、引导的特性,可有效克服司法活动仅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才产生影响的囧境,放大司法活动的影响范围,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支持和信赖,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司法公信力。

  (二)涉检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可能造成的冲击与干扰

  检察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舆情导向背后却掺杂着各类企图,其中不乏非法利益的驱动。另外,两者是非准则也有区别。舆情参与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事件信息的掌握程度和个人的理解能力。而检察官判断的标准则是法律规定,依据的是法律所认可的、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由于二者内涵有别,有些司法决定不可能令公众满意,可能引起舆情导向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1.可能裹挟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独立、公正是司法活动最重要的属性,检察官要保持司法独立与公主,既要摒弃私心杂念,更要免受社会舆论、媒体关注、主流意见等的不利影响。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某个案件一经曝光,主流媒体纷纷跟进,网络大v及时发声,各种留言、跟帖呈几何倍增长,社会大众依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案件发表评论并迅速传播,极易汇聚起所谓的主流意见,形成一边倒的舆情导向。常常是某个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舆论已经判其有罪了。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不得不顾忌舆论的倾向,试图找寻所谓的法律与舆论的平衡点。特别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与舆论主流意见“矛盾”时,检察官坚持依法办案更是压力倍增,在作出决定时往往会照顾舆情导向。

  2.不利于案件依法依规办理。在法律规定之外,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都有自己的案件办理流程,比如办理顺序,办理步骤等。由于这种办理程序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形成,对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证案件质量都大有裨益。但如果某个案件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时往往慎之又慎,在正常办理流程之外还要制作应急预案、预计办理期限,要找领导汇报,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要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与解释等等。细观整个案件办理,可谓条分缕析,面面俱到,但其实质无疑还是打破了正常办案程序,属“特事特办”,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3.可能迟滞办案效率。除特殊情况外,大凡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办理期限都较长。这其中自有案件复杂、定性困难等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舆情导向的压力。仅以审查起诉为例,大部分案件在一个月内都可审结,但“明星”案件则往往要拖好几个月,甚至很多案件历经两次退查之后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不仅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不符合刑事诉讼效率精神,不利于案件在各诉讼阶段间的正常流转。

  4.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实践中有一种误区,认为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办理质量就高,其理由是社会舆论的压力会倒逼检察机关认真办理案件。但现实情况往往是,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其最终的处理结果未必经得住时间和历史的考验。原因有二:第一,如上所述,舆情导向已事先对案件作出“审判”,由于舆论的压力,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或多或少要顾及这种导向,其本身就是对依法办案的践踏。第二,舆情导向会破坏正常的司法生态。运行有序的司法规则可能由于舆情的介入而错位运行,可能会导致诸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协调案件;明明不符合批捕、审查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被告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此,舆情导向与依法办案如果人为强制联系在一起,不仅不能产生一厢情愿的促进关系,反而极易影响案件质量,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现象。[3]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但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厘清网络舆情的性质,准确把握涉检网络舆情的传播规律,主动澄清事实,掌握话语权、主动权,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正面的引导与疏通。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原则

  涉检网络舆情各种各样,千奇百态,对待涉检网络舆情既不能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更不能拔苗助长,自乱阵脚,应遵循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原则:

  1.良性互动原则。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的天然属性就是报道,司法案件由于其突发性、影响大、公众关注等特性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应该说,舆情对案件的关注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体现,是正常且完全必要的。但如之前所述,舆情导向与司法活动毕竟是两种不同质的事物,两者之间要实现良性互动,首先应该把握好舆情关注的度,切不可过界越线,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开展。

  2.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司法活动还是社会舆论都须依法、依规,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就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而言,应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职权。就舆情导向而言,报道、采访、发言、评论和传播,首先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不捏造、夸大事实,不造谣、不传谣,不传播无事实依据的信息,不侵犯相关人员的信息、隐私,不给检察机关抹黑。

  3.开放包容原则。面对负面舆情的压力,应摒弃传统的“瞒、堵、删、默”的做法,重构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媒体对话的机制,通过开诚布公的对话获取共识。只有通过对话,使不同的意见和建议都得到充分、平等的表达,才能使事实的真相被公众所了解,才可能使公众形成理性的认识。

  (二)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具体措施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运行代表着国家的权威。舆情导向不应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结果的终局性。如果任由舆情肆意诋毁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极大损害,司法公信也将荡然无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应高度重视舆情导向,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方法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使舆情导向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为培树司法公信和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贡献力量。因此,健全相关制度,建立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的良性互动机制势在必行。

  1.争取支持,抢占网络话语权。实践证明,历次网络舆情背后都有一些不明真相的网络大V甚至敌对势力的支持,传播规律告诉我们,就某一事件,第一次发声的网民,其观点往往会成为大众的观点,经网民点赞、传播,其支持度会呈几何数增长。具体到涉检网络舆情,网络上成千上万的涉检网络信息,其观点未必合乎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而波涛汹涌的民意可能只是一两个人的观点加上成千上万个“点赞”。因此,应对涉检网络舆情,首先就是第一时间发声,回应群众关切,并联合相关媒体澄清事实真相,积极抢占网络话语权,主动遏制不实网络舆情的传播与扩散。

  2.加强监测,拓宽舆情收集的渠道。网络舆情监测与收集是做好应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第一时间收集舆情信息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研判。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要培养专业的舆情收集、应对人员,专门收集涉检舆情,并提出初步的应对方案。二是定期监测与动态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满足了日常的舆情监测需要,不定时监测对于突发的网络舆情可以很好地进行应对。第三,整体监测与部门监测相结合。在整体监测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尤其是业务部门对涉及自身业务的舆情也要开展监测,对发现的舆情要及时上报,对涉及的相关信息也要及时整理汇报,保证检察机关快速做出反应。

  3.提升与网民打交道的能力。在纷繁复杂的网路环境下,稍有不慎,不恰当的言论就会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引发新的涉检网络舆情。因此,在舆情通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检察机关在通报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是什么就通报什么,事实有多少就通报多少,不能避重就轻,不能挂一漏万,不通报舆情没有涉及的内容,以免引发新的矛盾。第二,多通报事实,少通报原因。要就事论事,准确把握网民的关注点,把网民关注的事情通报明白,将事情的脉络梳理清楚,满足网民的知情权。至于造成舆情的主观原因,由于主观原因具有多变性,加之网民对政府机关有较高的期待,因此通报中关于主观原因应尽少提及,以免造成网民的不理解,造成新的网络舆情。

  4.严惩“网络肇事者”。首先要加强主流媒体的建设,加强价值观的导引,并在政策、技术、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帮扶,通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形成一批具有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媒体从业人员,通过他们规范的职业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正确评价司法。其次要建立健全专业、独立的舆情管理机构,对舆情导向进行必要的外部约束,以规范舆情导向的随意性、突发性特征,确保舆情导向对司法公信力正面影响的最大化。最后还要对舆情传播者进行约束和引导,对恶意炒作案件信息,泄露案件当事人、承办人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障公民平和、有序参与。应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满足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司法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开放性、参与效果的显著性。还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提高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积极进行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的养成教育,培育理性的公共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具体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让公共舆论回归理性,使司法恢复其应有功能,从而实现司法公信的重建。[4]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何家弘主编:《法学家茶座(第41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

  3、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与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 张进红:《涉检网络舆情应对与处置问题研究》,《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3]张晓莉:《网络舆情的发展概况及其引导艺术》,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4] 卢瑾:《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构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6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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